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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判决转让QQ号案 被告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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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13 14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2011年04月08日 10:21:24  来源:新华网
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,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。
今年26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。2010年7月份,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。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,他知道,目前5位数的Q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,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。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。之后吕某把QQ号码、密码、密保问题、密保邮箱、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。
两天后,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,越想越不甘心。随后,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,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。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,该QQ号码被索回。吕某为防止被害人继续使用此QQ号码,又将密码重新进行设置。
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,就与吕某联系,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。吕某一开始答应帮忙,后来就一直推脱不予申诉。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,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。
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。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。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。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。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,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,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。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,情节严重,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、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5:02 | 显示全部楼层
骗子们要引以为戒啊
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4-13 15:02 | 显示全部楼层
虽然是虚拟物品,但是超过一定数额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5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很火爆。。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5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不错 ~~要嗒嗒滴 宣传!!!!!
发表于 2011-4-13 15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所以说人嘛,都该要诚信为本。就算一分钟钱出售,也要守信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5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骗子引以为戒!!!
发表于 2011-4-13 15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骗子引以为戒!!!
发表于 2011-4-13 15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话说网络诈骗金额超过2千rmb就可以立案侦查。

说给别有用心的人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6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2000吗 我怎么记得是400块~~~
发表于 2011-4-13 16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我在报纸上看过来!!!!
发表于 2011-4-13 17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法可依了、、、、、、、
发表于 2011-4-13 18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看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。
发表于 2011-4-13 18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学习了哦....
发表于 2011-4-14 10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骗子引以为戒!!!
发表于 2011-4-15 00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进来瞧瞧了~~
发表于 2011-4-16 09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11-4-16 13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做人还是诚信一点的好
发表于 2011-4-20 18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做人诚信第一,骗子死翘翘,呵呵
发表于 2011-4-23 00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很明显 骗子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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